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科技干部局(處)、高等教育(教育)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干部)、教育部門,各駐外使、領館,各博士后流動站設站單位:
自一九八五年我國設立博士后流動站,實行博士后制度以來,一批批留學博士陸續(xù)回國進入博士后流動站從事科研工作。他們?yōu)樽鎳目萍己徒逃聵I(yè)做出了自己的貢獻,發(fā)揮了顯著作用。當前,我國政治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社會安定,特別是又面臨著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大好形勢,為廣大留學人員學成后回國工作、施展才能提供了有利時機。因此,為進一步爭取更多的優(yōu)秀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并從政策上保障他們來去自由、往返方便,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的各類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單位公派、自費等),凡品學兼優(yōu),身體健康,年齡在40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的,均可申請回國做博士后。
爭取優(yōu)秀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是國家為培養(yǎng)造就新的學術帶頭人和高水平年輕科技人才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國內各派出單位應顧全大局,支持他們回國到適合他們發(fā)揮才能的博士后流動站或具備博士后研究條件的非設站單位做博士后,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攔。他們被批準到國內有關單位做博士后,其原所屬單位在接到人事部專家司開具的調檔通知(樣式附后)后,應在一個月內將該留學人員的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轉到國家教委留學服務中心(對外稱中國留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留學服務中心)。
二、繼續(xù)執(zhí)行人事部、國家教委《關于爭取優(yōu)秀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的通知》(人專發(fā)〔1989〕5號)中的有關規(guī)定,即:(1)各博士后流動站在完成當年招收博士后的計劃名額后,如還有留學博士申請進站,可不受名額限制;(2)經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批準,可允許留學博士選擇具備博士后研究條件而尚未設站的單位做博士后。
三、接受留學博士做博士后的單位(以下簡稱接受單位)要與留學博士本人簽訂《博士后科研工作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協(xié)議書》)?!秴f(xié)議書》應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內容、目標、期限(在一個流動站工作的期限一般為兩年),以及違反《協(xié)議書》的處理辦法等項內容。
四、留學博士在國內做博士后期間的待遇、工作、管理以及配偶和子女隨之流動等,均按現(xiàn)行有關博士后政策規(guī)定辦理。
五、博士后研究人員完成《協(xié)議書》所規(guī)定的各項任務后,如本人提出以自費身份再次出國學習或進行合作研究的申請,由留學服務中心負責,為其辦理出國手續(xù)。留學服務中心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員再次出國申請和有關材料(應包括接受單位對博士后研究人員完成協(xié)議的證明材料及有關出站手續(xù))后,一般在40天內辦完護照。
博士后研究人員再次出國學習或進行合作研究,其家屬提出出國探親,可由留學服務中心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有關證明,由留學服務中心協(xié)助辦理因私出國護照。
六、博士后研究人員完成《協(xié)議書》所規(guī)定的各項任務后,本人提出在國內安排工作單位或轉到國內下一個流動站時,按現(xiàn)行博士后工作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
七、留學博士申請回國做博士后的程序為:
留學博士申請回國做博士后,需填寫《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登記表》(式樣附后,該表格可向有關駐外使領館或國內各博士后流動站設站單位索取),同時提交兩位(至少包括一位國外的)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的推薦信和學位證書或有關學位證明材料,一起報送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
如申請到博士后流動站做博士后, 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可將上述材料直接寄送國內有關設站單位,并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人事部專家司)和國家教委留學生司備案。該設站單位決定接受后,直接通知留學博士本人。
如申請到非設站單位做博士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可將上述材料寄送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人事部專家司),并報國家教委留學生司備案。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征詢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后予以審定,并將結果答復本人。如果本人已與國內有關單位進行了聯(lián)系,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可將《登記表》及有關材料直接寄給該單位,由該單位將上述材料及《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審批表》(式樣附后)寄送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審批。全國
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接受單位和留學博士本人。
附件:1.博士后研究人員調檔通知單(略)
2.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登記表(略)
3.留學博士回國到非設站單位做博士后審批表 (略)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